规范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特别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 规范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

规范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

2023-03-28 06:2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0 分享至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失责必问,违纪违法必究;

●坚持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

●坚持实事求是,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新华社电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13日消息,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开展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规定(试行)》印发实施。这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适应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制定的又一部重要法规,明确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开展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的职责定位,规范了工作程序,确立了协作配合机制,提出了纪律要求,对于提升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促进工作高质量发展,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规定共6章44条,对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开展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职责、相关单位分工以及启动机制、以事立案、审查调查措施、证据要求、结果公布等作出明确规定,提出具体要求。

规定强调,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开展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及时主动向党中央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报请党中央审批决定。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失责必问,违纪违法必究;坚持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坚持实事求是,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规定明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负责对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涉及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开展审查调查;对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依纪依法作出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处置建议;对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对地方党委和政府、各级职能部门、相关单位及领导人员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力,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等情况进行问责;对参与事故调查的有关单位及人员依规依法履行职责、秉公用权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向有关党组织、单位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督促完善制度,提高治理水平。

规定的制定坚持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为主要依据,充分吸收国家监委成立后开展的多起事故事件追责问责有效经验做法,广泛征求了各方面意见,体现了事故追责问责的工作特点。

此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宣传部、应急管理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在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试行)》,对相关部门间的职责分工、线索移送、材料移交、情况通报、对外公布等内容提出具体要求,明确了各自的职责分工和协作配合机制,与规定共同构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开展特别重大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的主要制度框架。

深阅读

哪些生产安全事故需让监察机关介入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监察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调查;必要时,上级监察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监察机关参加调查;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重大事故,由省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参加调查;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参加调查;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参加调查。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监察机关依照本规定执行。

2

重大及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原则上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监察机关为主参加调查;必要时,由对事故发生单位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为主参加调查,有关监察机关协助调查。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

调查结束后,有关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分别处理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应当通报、协商各自的处理意见。协商不一致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

3

监察机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以本级人民政府、上级监察机关或者本级监察机关批准参加调查的决定、批复作为立案依据,不再另行履行立案报批手续。立案时间为作出决定、批复之日。

经认定属于自然灾害或者刑事案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4

监察机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应当制定调查方案,经监察机关参加调查组的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调查方案包括应当查明的问题和线索;调查人员的组成和分工;调查步骤、方法等内容。

5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6

监察机关可以进行现场勘查、检查,并应当制作笔录或者勘查、检查报告,由参加勘查、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以拍照、录像。

7

监察机关进行调查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现场制作谈话笔录。

8

监察机关根据调查工作需要,可以提请有关行政部门、机构予以协助;对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可以提请有关专门机构或者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9

监察机关应当将调查认定的违法违纪事实形成书面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监察机关应当要求被调查人在调查事实见面材料上签署意见并签名。被调查人提出异议的,监察机关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10

事故调查结束后,监察机关参加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制作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立案依据;事故的基本事实;事故的原因及性质;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及处理建议等。

摘自《监察机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

/阅读下一篇/ 返回网易首页 下载网易新闻客户端


【本文地址】

公司简介

联系我们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专题文章
      CopyRight 2018-2019 实验室设备网 版权所有